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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图书馆章程

来源:常州图书馆 发布时间:2017-01-05

第一章  

第一条  为规范常州市图书馆运行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本馆名称:常州市图书馆(英文名称为:Changzhou Library)。

第三条  本馆性质: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,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传播、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。

第四条  本馆住所:常州市和平北路35号。

第五条  本馆经费来源:财政核拨。

第六条  本馆开办资金:人民币4392万元。

第七条  本馆的举办单位: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
第八条  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: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 

第二章 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九条  宗旨:以服务立馆,以人才兴馆,以科技强馆。

第十条  业务范围: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和研究工作;收集、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文献借阅、阅读辅导、信息咨询、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;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、图书展览等活动;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,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,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、网络化服务;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,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,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;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 权利和义务

第十一条  本馆的权利:

(一)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,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,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;

(二)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;

(四)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;

(五)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、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,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;
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  本馆的义务:

(一)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,为读者提供优质、高效、便捷的图书服务;

(二)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、行业规划、标准规范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;

(四)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;

(五)依法公开有关信息;
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管理体系

第十三条  举办单位的权利:

(一)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;

(二)聘任馆领导;

(三)监督、考核各项工作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四条  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为图书馆内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,会议由馆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,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,发布会议纪要。

(一)馆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,原则上每一个月召开一次,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

(二)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支部书记、党支部委员、馆长、副馆长、办公室主任,也可根据会议议题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

(三)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,区别不同事项由支部书记或馆长主持

(四)馆内行政业务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重大事项包括:本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、年度总结,重要改革措施,重要规章制度,藏书建设、管理队伍建设等;部门的设置调整、人事调配、确定编制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奖惩等;年度经费预算、大宗资金使用、收入分配等

(五)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/3,会议有效,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

(六)党政联席会议实行“集体领导,民主集中,个别酝酿,会议决定”的原则。与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,积极参与决策,实行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

(七)每次党政联席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,会前应作必要的调研、沟通和协商,并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

(八)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,应根据决定的内容,或向举办单位报告,或向全体员工通报

(九)所有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,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凡需保密的内容,应注意保密

(十)馆党政联席会议要按“会议记录”的要求做好记录,并作为馆文书档案材料归档保存。

第十五条  图书馆馆务会议是吸收图书馆职工代表参与图书馆重大问题决策、进行职工年度考核评议、研究决定图书馆集体分配、监督图书馆领导工作的民主管理组织形式。

(一)馆务会议由馆长召集和主持,馆长不在时由副馆长或馆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

(二)馆务会议参加的人员是:馆领导、各部主任、业务组组长。视情况可召开馆务扩大会议,在上述人员基础上增加工会主席、工会委员、团支部书记、团支部委员或部分职工(代表);

(三)馆务会议研讨的主要问题和事项:

1.听取并研讨图书馆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总结;

2.参与讨论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订和颁行;

3.参加职工年度考核评议;

4.讨论并决定图书馆福利分配原则;

5.讨论并决定图书馆评选先进及其他需集体评议的事务;

6.其他图书馆工作重大决策问题。

(四)馆务会议不影响馆领导对日常管理中的经常性决策,但对馆领导日常工作有监督权

(五)馆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重大决策由馆领导提出草案,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形成的决定,全体成员均须组织贯彻执行。馆务会议决定如需修订,须经下次馆务会议讨论通过

(六)馆务会议情况应作会议记录,记录本按“秘密”级档案进行管理,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不得随意向外扩散。

 

第五章  员工管理

第十六条  员工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按规定使用本馆公共资源的权利;
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;
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;

(四)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;

(六)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、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七条  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馆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;

(二)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素养;
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;

(四)维护读者权益,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;

(五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
(六)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八条  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,按照岗位职责、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(用)。

第十九条  实行绩效考核制度,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(用)、薪级调整、职务变动、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二十条  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其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  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,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
第二十二条  按照有关规定,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、奖励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 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、研究交流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,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
 

第六章 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
第二十四条  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。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 

第七章  信息公开

第三十条  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(一)图书馆章程;

(二)图书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
(三)图书馆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
(五)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
(七)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。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三十一条  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党政联席会议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三条  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。

 

第八章  章程修改

第三十五条  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党政联席会议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六条  章程修改案经馆务大会讨论,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

 

第九章  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、举办单位核准,报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。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常州市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。